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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9-01-24 | 點閱數: 988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122日府人福字第1080019514A號函辦理。
二、為積極維護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身心健康,爰修正旨揭計畫第10點,刪除未滿40歲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之限制,本次修正內容:「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須檢附繳費收據,得以每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 
三、本計畫健康檢查之補助對象為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不含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本(108)年度所稱「40歲以上」為民國671231日(含)以前出生者。 
四、本案所需經費分別編列於各機關學校當年度預算內,由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本年度1130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五、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檢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六、檢附修正「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另「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範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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