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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8-12-27 | 點閱數: 837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1227日府教學字第1070257412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第肆點規定,有需求學校應於每年420日前提報商借需求(含教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送縣府;縣府於每年51日前彙整需求並上網公告,另將函請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商借資訊轉知所屬學校公告周知,以擴大教師商借範圍、提升商借達成率。
三、「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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