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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8-12-20 | 點閱數: 607
一、據花蓮縣政府1071219日府人訓字第1070250830號函辦理。
二、茲夫妻同時育有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胞胎子女所負履行照顧之責任及需求,宜有衡平考量之必要,爰參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養育3足歲以下雙()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教育人員同時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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