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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8-12-19 | 點閱數: 111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1212日府人訓字第1070244230號函暨行政院107127 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
二、為使聘僱人員兼顧工作及家庭,參照10711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將事假日數提高至七日,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三、考量喪假請假方式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一項第六款「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之文字,以增加喪假運用彈性。
四、聘僱人員之慰勞假,須於當年度實施。為增加慰勞假運用彈性,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即到離職同一日),其十四日以外之慰勞假未能於當年度休畢,得經用人機關核准後,將十四日以外慰勞假於次一年度實施。爰於第三項增訂但書規定。
五、發布令影本及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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