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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1月22日府人訓字第1070232336號函辦理。
二、修正條文如下:
(一)第3條: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修正為「7日」。另本規則發布施行後所請婚假、喪假及休假均得以「時」計。
(二)第10條:休假改為得以「時」計。
(三)第19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四、修正條文詳見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