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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8-11-26 | 點閱數: 772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1122日府政行字第1070227613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1076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並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為使本法適用對象及各機關政風人員能充分瞭解本法修正內容,法務部爰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編製宣導摺頁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三、旨揭摺頁包含修正後本法之適用對象(公職人員與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利益與利益衝突、迴避義務(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與迴避情形彙報)、假借職權圖利禁止、請託關說禁止、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例外規定與揭露身分義務、行政調查、違法罰鍰、裁罰機關等規範內容;電子檔並置於本府政風處網站/利益衝突迴避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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