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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1月21日府人訓字第1070229988號函辦理。
二、珠寶銀樓自92年7月1日起不再列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爰現階段仍不宜納入。惟為避免將珠寶銀樓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公務員不得涉足之不妥當場所併列,引致外界誤解,爰修正文字表述方式。
三、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