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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8-09-26 | 點閱數: 62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921日府人訓字第1070187092號函辦理。
二、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母性之規定,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 時至翌晨6 時之時間內工作。
三、上述所稱之妊娠期間,非以妊娠滿若干時間為要件;所稱之哺乳期間,以子女未滿1 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惟仍得視個別情況而定;所稱之工作,其範圍涵括輪(值)班、加班及待命服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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