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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9月20日府教設字第1070188162號函辦理。
二、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為輔導推動該業務,爰開辦講習課程培訓執行人員,上課時數可計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時數。
三、本案講習對象為預計辦理公共藝術或現正辦理中之承辦人;另公共藝術業務相關人員、建築師及空間景觀規劃人員、參與公共藝術計畫相關專業人士及希望認識瞭解公共藝術者;參加人員請核予出席人員公(差)假登記、課務排代(經費由各校自行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