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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8-08-20 | 點閱數: 645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816日府教學字第1070160921號函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查行政院107629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45147號函及教育部10779日臺教人()字第1070102135號書函函送之108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10822(星期六)210(星期日);又農曆初三(27)因適逢星期四,爰調整28(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119(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復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10828(星期五)適逢寒假期間,爰公立中小學無須因應春節假期調整放假而進行補課作業;又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爰此,各級學校教職員均應依行政院人事總處規定於119(星期六)補行上班,惟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不必到校。 
四、另因10828(星期五)調整放假並於119(星期六)補行上班,恐有家長上班而學生獨自在家無人照護之問題,請貴校於假期前預先提醒家長與學童留意假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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