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鳳林鎮公所107年6月25日鳳鎮民字第1070008068號函辦理。
二、依選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申請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鳳林鎮)。基此,各選務作業中心於遴派工作人員時,儘量將其分派至與戶籍地屬同一選區之投開票所,或儘量接近戶籍地之投開票所;另主任管理員得斟酌於投票人數較少之時段,給予工作人員 30分鐘至1小時時間,使得往返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主任管理員可於投票人數較少之時段,由資深之管理員暫代 或請鄉鎮選務作業中心派員代理,在不影響投開票所作業原則下,往返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三、本次地方選舉與公投案,請鼓勵員工參與投開票所工作,有關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說明如下:
(一)權利:
1、 補假1天。
2、 獎勵額度(參考上次合併選舉之額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後另核定之。依規定屬專案敘獎,不列入機關敘獎額度):
(1) 主任管理員:記功2次。
(2) 主任監察員:記功1次。
(3) 管理員:嘉獎2次。
(4) 監察員:嘉獎2次。
3、 工作津貼
(1) 主任管理員:3,800元整。
(2) 主任監察員:3,200元整。
(3) 管理員:2,600元整。
(4) 監察員:1,800元整。
(5) 警衛人員:2,600元整。
(二) 義務:依選罷法第60條規定,上開人員可憑通知函向服務機關辦理公假手續參加本縣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四、旨揭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召募期間,自即日起至8月15 日止,請將推薦人員資料依其意願或戶籍地送交本所作業。
五、請有意願參加本次選舉之人員,請於107年7月30日前至人事室填寫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