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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8-05-17 | 點閱數: 56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516日府人訓字第1070093932號函辦理。
二、有關哺乳時間之規範已明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該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於91年及105年曾二度修正,據其立法理由略以,因男、女兩性均可哺育嬰兒,爰刪除僅由女性申請哺乳時間;且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由未滿1歲,修正為未滿2歲;並將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由每日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60分鐘。
三、為配合哺乳時間規定之修正,且有關哺乳時間規範係依勞 動部及銓敘部規定辦理,是以旨揭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四、檢送前揭停止適用函釋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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