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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8-04-16 | 點閱數: 498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413日府教學字第1070069230號函辦理。 
二、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並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其他類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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