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師專業成長、團隊合作、創新教學、適性輔導、樹立優質教學典範,以提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質,並執行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之教學團隊。
前項教學團隊,指同一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或同一幼兒園現職專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同一學校、幼兒園現職代理教師,共三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前項代理教師,指現職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所轄學校或幼兒園,連續任教滿二學期,或不包括寒、暑假而連續任教滿八個月。
三、教學卓越獎每年辦理一次,依所提方案教學對象分組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組。
(二)國民中學組。
(三)國民小學組。
(四)幼兒園組。
參賽教師同時任教於不同教育階段,應擇一組別參賽;校長亦同。
第一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教學團隊之受獎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五、教學團隊之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地方政府得依初選結果,以複選推薦名額三倍為限,辦理地方教學卓越獎表彰,辦理初選活動經費及獎金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前項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規定推薦之教學團隊數如下:
七、初選及複選機關應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教師代表、校長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選、複選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初選機關之評選小組委員,得視實際需要推派辦理機關代表擔任之。
八、評選小組審查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賽教學團隊之學校或幼兒園進行實地審查或請參賽教學團隊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
前項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九、經核定獲頒教學卓越獎之教學團隊,由本部公開表揚,並依下列規定給予獎金及獎勵:
(一)金質獎:
1.每團隊獎座一座。
2.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3.每一團隊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究發展補助金等之用。
4.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大功一次,至多二人記功二次,其餘成員記功一次。
(二)銀質獎:
1.每團隊獎座一座。
2.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3.每一團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十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究發展補助金等之用。
4.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功二次,至多二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
(三)佳作獎:
1.參加複選經評選小組核定錄取通過,未獲金、銀質獎勵之教學團隊,發給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2.每一團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一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究發展補助金等之用。
3.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
獲獎學校或幼兒園應依第一項規定之用途辦理核銷。
十、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金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
曾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次年不得重複被推薦。
曾獲本部閱讀磐石獎績優方案之獎項者,不得依本要點規定舉薦及受獎。
十一、獲頒金、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應提供獲獎方案及考察研究心得報告,並配合本部維護分享平臺網站至少三年及進行觀摩分享至少三次。
十二、辦理評選之機關,得另定實施計畫。
十三、本部辦理教學卓越獎所需經費,專案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