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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7-10-26 | 點閱數: 741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蔡福欽
傳真: 03-8462776
電話: 03-8462860 分機 233
電子信箱: u9112011@gmail.com

 

受文者: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060200323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薦送報名表。

 

主旨: 檢送本縣教師進修科技領域第二專長學分班及增能學分班 薦送報名表 1 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20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150776 號函辦理。
二、 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新增科技領域,為協助國、高中教師具有推動新課綱教學知能,教育部已協調相關師資培育之大學自 106 年起陸續辦理科技領域第二專長學分班及增能學分班, 107 年度將賡續辦理,並預計自 107 年暑假開課。
三、 科技領域教師專長增能學分班之薦送對象說明如下:
(一) 第一優先: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等學校師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專任教師。
(二) 取得中等學校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教授中等學校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並取得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及薦送表件者。
四、 教師進修科技領域第二專長學分班之薦送對象、薦送原則、服務義務等說明如下:
(一) 薦送對象:以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而薦送者。
(二) 薦送原則:請貴校於薦送現職合格專任教師時,兼顧下列原則:
1、 參酌學校規模大小、師資結構等,如以目前校內未領有合格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教師證書之學校教師為優先。
2、 兼顧教師進修後能回饋服務年限之合理性:如將屆退休或近年將介聘異動之教師,則不予推薦。
(三) 服務義務:本專案學分班學分費由教育部補助,然教師須簽立切結書並繳交新臺幣 1 萬元保證金,保證金俟修畢本專案學分班規定學分後退還;進修教師於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課程且取得該類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並配合開班學校填寫後續追蹤資料,違反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另請貴校協助進修教師依專長排配授課。
五、 為符應教師就近進修之需求,教育部將視本府所送教師進修名冊人數,協調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就近開班,請貴校至校務系統填報,填報主題: 107 年度教師在職進修科技領域學分班報名表填報。填報期程自 106 年 11 月 2 日(星期四)起至 106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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