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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特教組 - 輔導室 | 2017-10-26 | 點閱數: 738

臺北市107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

申請條件(需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含 105 學年度以前)。
1、臺北市國民中學 106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臺北市國民中學 105 學年度(含)以前畢業生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3、非臺北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
居住事實者。(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附 106 年度 7 月至 12 月任一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二)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重要期程如下:
(一)國中學校請於 106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至 107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https://www.set.edu.tw/)(以「學校學務」權限登入)完成線上報名資料填報作業。
(二)國中學校請依行政區於 107 年 1 月 11 日(星期四)及 107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五)將報名資料送至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北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報名事項(詳見簡章第 3 頁)。
(三)臺北市教育局委請該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於 106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三)及 106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五)辦理教師說明會,請校內有欲依循上述招生管道入學學生之學校務必出席。

 

簡章電子檔將於 106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公告於臺北市教育局(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及臺北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http://nse.tpmr.tp.edu.tw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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