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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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3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060111592A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各校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5 條規定再聘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事宜,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5 條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
(一) | 依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
(二) | 依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
三、 | 再聘適用對象、資格及程序如下: |
(一) | 依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9 日臺國(四)字第 1010137769D 號令,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再聘至多二次為限,因此第 1 學期及第 2 學期分別再聘者,應視為再聘二次,次學年度不得再聘,且本縣教師再聘聘期,得自當年度開學前三日起,至次年度 7 月 1 日止。 |
(二) | 學校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再聘代理(課)教師,報府備查應檢齊下列資料: |
1、 | 上學年度代理(課)教師甄選錄取證明文件(含本府核備公文或公告之統一分發名冊)。 |
2、 | 再聘教師符合該任教類科合格教師證影本,或偏遠、特殊偏遠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1) |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為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理(課)教師。 |
(2) |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理(課)教師。 |
3、 | 再聘教師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附當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內容須敘明該師服務成績優良,且聘任該師符合學校現行校務需求;符合三、(二)2(2)者,須再敘明具出缺科(類)專長)。 |
(三) | 經公開甄選且聘期在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就原有缺額再聘之,倘學校有特殊需求或原缺額出缺原因消滅但另有它缺額,亦得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聘之。 |
(四) | 再聘報府備審期限如下: |
1、 | 自當學年度第 1 學期或整學年度再聘者,請於當年度 7 月 31 日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府備查。 |
2、 | 自當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再聘者,除須第 1 學期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外,請於當年度 1 月 31 日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府備查。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