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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基本條件及資格如下: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校院以上學士學歷(含)以上畢業者。
三、持有教育部體育署(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運動傷害防護員證照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或已通過上述證照資格考試,並經考試單位公告成績符合資格者。
四、具有運動傷害防護相關專長素養(如教學經驗、工作證明等)。
甄選專長類別及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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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傷害防護員 |
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