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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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8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060105399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 、第二專長學分班開班一覽表。 2 、薦派資格及相關規定。 3 、報名表。 |
主旨: | 檢送本縣 106 年度「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專案學分班」(以下簡稱本專案學分班)薦送報名表(含相關附件) 1 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079126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辦理相關重點如下: |
(一) | 招生對象:本專案學分班以國民中學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現職合格專任教師為參加對象,並經本府確認得逐年提升所屬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比率而薦送者。相關錄取資格、錄取優先順序、服務義務請見附件 2 。 |
(二) | 上課人數:每班以 25 至 50 人為原則,未達 25 人不予開班,但得併班上課。 |
(三) | 上課時間:上課時間為寒、暑假與學期間週末及夜間等時段為原則,依各校規劃為主。 |
三、 | 薦送作業流程與相關事項: |
(一) | 薦送時間:請貴校彙整名單後,於 106 年 6 月 15 日(星期四)前免備文送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
(二) | 請貴校另將名單電子檔傳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
(三) | 修業之教師限報名一所學校,請勿重覆薦送。 |
四、 | 經費補助原則: |
(一) | 本專案學分班學分費由教育部補助,然教師須簽立切結書並繳交新臺幣 1 萬元保證金,保證金俟修畢本專案學分班規定學分後退還。 |
(二) | 花東地區與離島地區進修之教師,於寒、暑假進修(平日班除外)得依相關規定補助交通費及住宿費。 |
五、 | 錄取結果及相關注意事項由開班學校於開班前通知錄取教師並公告於該校網頁。 |
六、 | 進修教師於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課程且取得該類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並配合開班學校填寫後續追蹤資料,違反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另請貴校確實辦理進修教師依專長排配授課。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