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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7-06-06 | 點閱數: 601

一、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3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二、應具備條件:1.年滿23歲。2.取得教師合格證。3.學校之專任教師,取得正式聘書。

三、各階級除役年齡:

上校、中校、少校、士官長:58

上尉、中尉、少尉:50

上士、中士、下士:50

義務役士兵:36

志願役士兵: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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