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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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06009072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 、作業要點。 2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主旨: | 檢送本府修訂「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1 份,其修正部分自發布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研商本縣 106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會議決議辦理。 |
二、 | 本次修正案摘述如下: |
(一) | 第 7 點第 2 款第 1 目學校提撥缺額計算方式:參加介聘之學校,應就編制內教師實缺總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扣除控留名額百分之五與原住民重點學校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控留名額後,提撥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缺額(缺額僅一名者,應予提撥)供教師單調介聘,並依類科逐一開列缺額,提報聯合小組。其缺額一經送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 |
(二) | 第 7 點第 2 款第 2 目電腦介聘作業順序:刪除互調機制,自 106 年度起不再辦理。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