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組、高中組―三樓版畫教室、三樓水墨教室
國小中、高年級組―二樓美術教室
(一) 參賽者於比賽當日須攜帶學生證或附照片之身份證件至各組比賽場地辦理報到手續,若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有疑義時,由報到處人員先攝影存證並請參賽者簽立切結書以備後續查驗。
(二) 請參賽者於決賽當日 9 : 30~10 : 00 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報到即無法參加現場書寫。
(三) 書寫內容由主辦單位提供題庫,教育處抽題,現場公告。各組書寫字數如下:
書寫字體不拘,須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鈐印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四) 主辦單位提供宣紙,今年選定為正大光明筆墨紙硯專家之青檀紙,其它筆、墨、硯、墊布、紙鎮、鈐印等相關用具,皆由參賽者視個人需要自備。
(五) 書寫時間為 120 分鐘(第 40 分鐘後可離場)。參賽者於書寫時間內可第二張宣紙次(每人共二張用紙),並於書寫完成後自選一張作品參加決選。
(六) 下列事項請參賽者務必遵守,違者現場書寫作品不予列入決選評定:
1. 比賽時間未開始,禁止翻閱試題。
2. 比賽時間終了,須立即停筆書寫。
3. 除主辦單位提供用紙,不得使用其他紙張書寫。
4. 書寫時除自行準備之墊布,禁止於比賽用紙下墊置其他物品,且墊布不得繪有米字格、九宮格等。
5. 不得攜帶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其它具有記憶和搜尋資料錄影 (音)功能之電子器材等物品進場。
6. 離場時須遵照主辦單位當日現場安排,由工作人員引導離場,離場後,不得再進場。
(七) 主辦單位有權拍攝、錄製比賽實況,除用以申訴事件處理參考,並得作為推廣教材、活動宣傳及存檔之用。
(八) 比賽過程中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請依現場人員指揮應變。
(九) 前述各項參賽須知如有修正,以正式寄發之書面參賽通知為準,並發布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