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解釋之意旨,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考試院於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行政院並據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上述各項規定並同步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
本次課程將逐條說明「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之規定,並分享實務案例,請大家一起來瞭解自身的健康權在法制及實務運作下是如何被重視及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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