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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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060027849A 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 、實施要點。 2 、校長推薦報名表。 3 、自行申請報名表。 4 、報名委託書。 5 、申覆書。 |
主旨: | 檢送 106 年度國中主任甄選報名表(含校長推薦及自行申請)等各 1 份,請轉知符合資格者提出申請,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國中主任儲訓日期訂於 3 月 13 日至 4 月 21 日止,假國家教育研究院臺中院區辦理,薦送名額 10 名。 |
三、 | 依前揭要點第 6 點錄取順序規定,第 1 順位:現為該校當學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第 2 順位:非現職主任,校長擬推薦為下學年度主任行政職務者;第 3 順位:其他自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送儲訓名額額滿為止。 |
四、 | 復依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特教中心兼任主任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派參加主任儲訓。 106 年度保障國中 1 名,如無符合資格者送件,名額由其餘送件申請教師依要點規定補足。 |
五、 | 申請人請填妥報名表,備齊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畢業證書、服務證明、獎懲令、考核通知書、各類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於 2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3 時 30 分,於本府教育處第 3 會議室審查,審查後另行公告錄取名單。 |
六、 | 前項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報名表所列積分項目,以 A4 紙張依序整理成冊,並於每頁加蓋校長或人事人員職名章及「與正本相符」章戳。 |
七、 | 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校長推薦者,如於 106 學年度受聘擔任主任,由原校檢具行政職務核備名冊、儲訓期間應付實際代課鐘點費憑證影本等,報府審核符實後,全額補助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自行申請者不予補助,由個人自行負擔。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