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表第 24 項辦理。 |
二、 | 申請事項: |
(一) | 請學校承辦人依 112 年度認證合格人員(按照語言別附件)填妥獎勵申請表及獎勵申請清冊(附件 1-2)核章,並同申請人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章)申請表逕向本府申請。 |
(二) | 亦請校務系統線上填報(7185)填寫申請資料以利彙整敘獎事宜另處務公告( 106167 )有 WORD 檔可編寫。 |
(三) | 於 113 年 1 月 10 日(二)前將證書影本繳至教學組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請承辦人查明是否申請過,申請人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共分三級),不得於其後通過較低級別申請獎勵,另本案不適用學校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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