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 112 年 11 月 3 日風中人字第 1120006667 號函,本案應送受達人張彬,請查照。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80 條、及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查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及所在地查無所獲,致旨揭所述應行送達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自黏貼本校公告欄之日起 20 日,即發生送達效力。
- 應行送達之文書正本由本校人事室保管,應受送達人張彬得於上班時間向人事室洽領。
- 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校公告欄外,另公布於本校校網及花蓮縣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