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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學生活動組 - 學務處 | 2017-01-10 | 點閱數: 803

一、

依據教育部 105年 12月 30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150895 號函辦理。

 

二、

依據衛生福利部 105年 12月 19日衛部護字第 1051462488 號函及該部 105 年 11 月 8 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105 年第 2 次會議決議辦理。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同法第 91 條規定略以:「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供應有害身心健康之物品予兒童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對兒童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身心健康之內容或物品,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

畢業旅行為各校年度例行活動,請勿於學生畢業旅行乘坐遊覽車車程期間播放有害其身心健康之視聽訊息,以維護兒童少年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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