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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1-01-14 | 點閱數: 414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114日府人福字第1100011137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健康檢查之補助對象為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不含 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本(110)年度所稱「 40歲以上」為民國691231日(含)以前出生者、所稱「50歲以上」為民國591231日(含)以前出生者。
三、符合補助對象年滿四十歲未滿五十歲者每兩年補助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年滿五十歲者每兩年補助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年齡之計算以當年度11日前屆滿為準。
四、本案所需經費分別編列於各機關學校當年度預算內,由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本年度1130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五、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檢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六、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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