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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8-11-08 | 點閱數: 608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117日府人福字第1070221895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有適當貸款管道,以解決購置房屋資金之需求,自95年起規劃辦理本貸款,原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約承作至1071231日止,經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臺灣銀行獲選為公教員工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10811日起至1101231日止,為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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