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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8-11-06 | 點閱數: 623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116日府教學字第1070220854號函辦理。
二、因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辦法」第14條收費基準規定,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https://certificate.moe.gov.tw/)網頁項下新增線上申請服務,以提供各單位及申請人閱覽相關法規、申請規定及繳費服務。 
三、申請人所持之教師證書若因毀損、遺失需申請補發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因應記載事項變更需申請換發教師證書者,請至教師證書核發系統之「教師證書補換發、英文版證明書申請專區」(https://certificate.moe.gov.tw/reissue/login.php)提出申請;已取得教師證書者,如欲申請核發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或英文版教師認可證明文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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